长江商报对本律师代理董某某不服劳教处罚案诉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报道 - 光明动态 - 苏州知名优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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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3月22日
律师陈哲称,按规定该案合议组应由3名或5名民警组成,合议后应制作《合议笔录》,劳教审批委员会应将审议情况制成《审议纪要》。他认为,武汉市劳教委提供的证据显示,合议民警只有两名,其中也没有《合议笔录》和《审议纪要》,在程序上属违法。武汉市劳教委的代理人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6条规定,本案组织两名民警就可进行审核,陈哲提出的人数属该规定第20条的情形,因此合议人数没有问题。对于《合议笔录》和《审议纪要》,他称这都是内部办案程序,法律文书都存在,因此前无人提出要看,就未附在证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