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 - 最新法律 - 苏州知名优秀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