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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保证中有一事须注意 否则债权人会吃大亏!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刘玉芳

 

2017103,李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归还日期为201812日。同时,王某、钱某、吴某在借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字,A公司在借款协议担保单位处盖章。后李某未归还借款,张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40万元,王某、钱某、吴某及A公司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某、钱某、吴某及A公司认为张某未于借款到期日6个月内向其主张权利,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钱某、吴某及A公司虽作为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在借款协议签字或盖章,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应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张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对张某要求保证人王某、钱某、吴某及A公司对债务人李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上述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在实际借款中,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责任。